协会章程

榆林市工业机械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定为榆林市工业机械联合会,英文名称:YiinIndustrial Machinery Federation(缩写YIMF)

第二条、本会是从事榆林市工程机械销售和使用维修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社会团体和行业工作者自发组织起的非盈利性团体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促进榆林市工业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地址:榆林市开光路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在工程杋械(包括挖掘杋械、铲土运输杋械、工程起重机械、路面压实和摊铺杋械、矿山开采和加工杋械、港口装卸杋械、混凝

土及桩工机械、环保和环卫机械、工程车辆等)行业范围内从事如下工作:

()研究探讨榆林市工程杋械的发展方向、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为政府制定工程机械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探讨工程机械在自然灾害下的抢险救援功能,分析榆林市工程机械应急救援的现状,改进我市工程机械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工程机械应急救援

效率

()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工程机械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体系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

不断提高。

()对国内省内经济形势和榆林市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硏,建立健全工程机械槭机制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机械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其它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举行的相关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暂免交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暂不收取)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相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木章程经20183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